我非常认同梁慧星教授以案论道的范式,认为这一范式有利于打通法学理论与实践之间的隔阂,提高法学研究和司法裁判水平,构造法律共同体,而且是评估个案公正的重要途径。因而,按照梁慧星教授确立的范式,我写了《也论电视节目预报表的法律保护与利益衡量》与梁慧星教授商榷,发表于《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我的文字一向不甚温...
梁慧星教授等以人的主体价值无比崇高为由不承认人格利益的独立价值,这是一种抽象肯定具体否定的手法,侵权法对人格利益只能作有限的保护,人格权依附于人格客观上贬损人的价值,如何体现人的主体价值的无比崇高?人格权从人格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就能像其他民事权利那样具有自身权利、义务、责任,可以...
梁慧星教授和王利明教授虽然也说现代社会已从财产归属为中心转向了以财产利用为中心[20],但他们只是说说而已,他们的建议稿中的用益物权依然限于不动产,依然是古老的罗马法就有的那几个土地用益物权。我观察到现代社会非所有人对他人财产的利用很多是以动产为客体的,因而提出动产上应该可以设立用益物权。比如,在飞机,...
1、以案论道的范式不是我发明的,专利属于民法学大家梁慧星教授。梁慧星教授在《法学研究》1995年第2期...
1995年第2期《法学研究》刊登了梁慧星先生的判解研究成果《电视节目预告表的法律保护与利益平衡》(以下简称梁文)。梁文不愧名家力作,读后颇多启迪。但作为终审裁判之败诉方《广西煤矿工人报》(以下简称煤矿报)的一、二审代理人,深感电视节目预告表的法律保护与利益平衡不只是个案问题,其所涉及的法理和法律价值,值得探...
物权之所以有法定原则且梁慧星教授至今坚持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就是因为合同债权随意转化为物权必然导致传统学理大厦轰然倒塌。虽然有缓和的物权法定主义,但物权自身属性是物权之所以是物权的先决条件,并非立法可随意调配。非典型担保除了有些担保财产是有体物外与物权没有...
这既是受德国、日本民法典立法例的影响,也是参考王利明教授、梁慧星教授各自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对此,笔者予以质疑,指出中国物权法应该是财产的基本法,不能只是一个有体财产法,并提出了新的物的定义:“物是能为特定民事主体直接支配的以实物形态或价格形态存在的财产利益”。2004年8月上旬,全国人大法工委...
物质性人格权及其性质是反对人格权独立成编学者的批评焦点,梁慧星教授等认定物质性人格权是“防御性人格权”,只能消极防御,不能积极利用。王利明教授等主张物质性人格权既具有防御性,也可积极利用。物质性人格权究竟有无积极利用的属性以及如何积...
论法官造法──兼与孟勤国同志商榷喻敏《法学研究》1995年二期,1996年第二期先后刊登了梁慧星先生《电视节目预告表的法律保护与利益衡量》(以下简称梁文)与孟勤国先生... 喻敏 - 《现代法学》 被引量: 11发表: 1996年 股东有限责任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 --兼与孟勤国,张素华先生商榷 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实质是...
[6] “特将用益物权界定为: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 第582页 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所谓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 第409页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